| 司法鉴定时间较长的原因
首先,委托司法鉴定手续较为繁琐。
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某个案件如需进行司法鉴定,当事人先向承办法官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后,由承办法官收集好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后交至院司法鉴定办公室,再由司法鉴定办公室进行审核。在这过程中,如果缺少部分鉴定材料或鉴定材料不符合要求,则由司法鉴定办公室通知承办法官,法官再通知案件当事人补齐材料。
其次,部分案件存在重复鉴定的情况。
由于长期以来,司法鉴定领域中许多专业缺乏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直接影响了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准确性,致使部分案件反复鉴定,出现多种鉴定结论,有时甚至出现截然相反的两种结论,排除违法鉴定的可能,缺少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是其主要原因。
再次,对于鉴定机构缺乏关于鉴定时间的相关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只规定了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但并未对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时间作出具体的规定。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往往还有各自的其他业务工作,有的工作量还很大,故对无时效规定的司法鉴定采取拖延的态度,导致鉴定时间过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