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鉴定程序3
委托事项和送鉴材料的确定
鉴定启动后,鉴定委托事项及送鉴材料的确定成为一个必不可少的程序。委托事项是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所要解决的鉴定问题,送鉴材料是法 院向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所必需的证据。对鉴定委托的事项,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要严格掌握纯客观技术问题与涉及技术的法律问题的界限,只有前者才能委托 鉴定。对于涉及技术的法律问题,如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不能作为鉴定的内容,鉴定人也不得对其作出法律性质的评判。而鉴定证据是鉴 定所必需的物质基础,鉴定人必须在法院提供的证据的基础上,独立、公正、客观地作出鉴定结论,其鉴定活动应遵循证明规则进行,鉴定人不能制造证据。目前, 普遍的做法是,委托鉴定事项和鉴定所需证据均由法官直接确定,当事人不参与,法官在鉴定中起主导性、决定性的作用,导致当事人的请求权对法官没有约束力。 笔者认为,委托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实质权益,在法院行使决定权的同时,应当彰显当事人在鉴定中的参与权。对于需要鉴定的案件, 法院应将拟委托鉴定事项告知双方当事人,由当事人发表意见,合议庭在此基础上确定鉴定委托事项,避免鉴定结论做出后,当事人以委托鉴定事项不符合双方争议 的焦点或对委托鉴定事项有其它异议而影响鉴定意见的采信。鉴定委托事项确定后,提交哪些证据作为鉴定材料是鉴定所需考虑的另一个重要问题,这也是司法鉴定 中长期以来被忽略的问题。一直以来,较为普遍的做法是法官将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全盘提交鉴定机构,这种做法,会因证据没有经过筛选而影响鉴定的科学性。证据 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诉讼当事人提供支持其主张的各种材料,在法院作为定案根据之前,并不都是具有预设效力证据材 料,这些材料只有在庭审前或庭审中经过当事人的质证最终被确立为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时才可以称之为证据。所以严格来说,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它只是证据材 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证据。鉴定材料是鉴定的物质基础,它是鉴定结论正确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其来源必须合法,充分,因此,鉴定材料必须是经法庭认证的证 据,而不是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罗列。为保证鉴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委托鉴定前,合议庭应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认证情况,归纳出可以采 信的证据,将与技术问题无关的证据予以排除,作为拟送鉴定材料告知双方当事人,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意见,由合议庭最终决定鉴定证据,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以 保证送鉴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